陈夜站起来,把诉状第一页翻到证据目录。

“审判长,原告方现就侵权事实进行举证。

第一组证据共七份。”

李哲已经把编好號的证据副本递给法警。

法警分別送到审判长和被告席各一份。

“证据一至证据三,系原告方委託人在夕阳养老院內部拍摄的现场照片。

共计四十七张。”

审判长翻开证据册。

第一张照片占了整页a4纸。

一个瘦得皮包骨的老人躺在铁架床上。

两条手腕被灰白色的布条缠了好几圈,死死拴在床栏杆上。

布条下面的皮肤发紫,边缘有明显的勒痕。

老人的眼睛半睁著,嘴唇乾裂。

第二张。同一间房另一张床。

床垫上大片黄褐色的污渍,枕头没有枕套,棉絮从破洞里露出来。

墙角的地面上有一摊积水,水渍边缘长著黑绿色的霉斑。

第三张。一个铁皮饭盒里盛著半碗稀饭。

稀饭表面漂著几片发黑的菜叶。

饭盒旁边是一块馒头,掰开的一面上有肉眼可见的绿色霉点。

安然坐在陈夜左手边,两只手压在膝盖上。

这些照片她看过不下二十遍,每一张的拍摄角度和內容都能背出来。

但在法庭上被投影仪放大到整面墙的时候。

那种衝击力跟在手机屏幕上看完全不是一回事。

审判长翻完三份照片,停了两秒,才翻到下一页。

旁听席上有人倒吸了一口凉气。

被告席那边,孙文海低头翻著证据册。

陈夜继续。

“证据四,养老院公共区域及厨房的环境照片,共十二张。

厨房操作台表面有大面积油污和霉斑。

冷藏柜內存放的食材已超过保质期。

走廊地面积水未清理,消防通道被杂物堵塞。”

“证据五,四名受害老人的入院体检报告与近期体检报告的对比。

张秀兰之父张德厚,入院时体重五十八公斤。

最近一次体检记录体重四十一公斤。

入院时无皮肤损伤记录,现有双腕环形勒痕、左肘褥疮、右小腿皮下淤血。”

陈夜念数字的时候没有停顿。

五十八到四十一,十七公斤。

一个活人在养老院里被饿掉了十七公斤。

这组数字砸在法庭里,比照片还沉。

审判长的笔在卷宗上划了一道线,抬头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对原告第一组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赵启明站起来。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一至证据三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异议。”

陈夜坐在椅子上,右手搭在扶手上没动。

来了。

“第一,关於证据来源。

原告方称照片系委託人拍摄。

但拍摄者进入养老院时未经院方许可。

属於非法侵入私人经营场所。

所获取的影像资料不具备合法性,依法应予排除。”

赵启明这次的措辞比上一轮管辖权异议沉稳了不少。

吃了一刀之后学乖了,这回的论点准备得更扎实。

“第二,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无法通过照片本身得到验证。

原告方未提供原始数据的exif信息。

也未经过公证机关的保全。照片內容的真实性存疑。”

“第三,即便照片內容属实,拍摄者的身份和目的不明。

是否存在摆拍、诱导或选择性取景的可能,原告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条,一条比一条狠。

第一条打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想把整组照片直接踢出去。

第二条打证据的真实性,质疑照片可能被篡改。

第三条打证据的客观性,暗示拍摄者可能造假。

安然的笔尖在纸上停住了。

这三条质证意见,庭审模擬的时候王浩没提过。

赵启明换了打法,不再硬碰管辖权,改成从证据链的根基上下刀。

如果这组照片被排除,后面所有建立在照片基础上的论证全部塌掉。

安然侧头看了陈夜一眼。

“审判长,原告方逐条回应。”

“关於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拍摄者系原告张秀兰的委託代理人。

持有张秀兰本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託书。

委託书明確授权代理人对被委託人之父张德厚。

在养老院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该授权委託书已作为证据六提交法庭。”

陈夜从证据册里抽出一页,法警递过去。

“代理人以家属委託人身份进入养老院探视,属於正当行使委託权利。

养老院作为提供公共养老服务的机构。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不得拒绝家属或其委託人的正常探视。

代理人的进入行为合法,所获取的证据来源合法。”

赵启明的右手从桌面上收回去,搭在椅子扶手上。

“关於exif信息。”陈夜翻到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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