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县令王通示:
兹有本县原任县尉崔良,食朝廷俸禄,掌一县兵马,本应忠於王事,保境安民。然其心如蛇蝎,行同豺狼,实乃披著官皮之蠹贼!
照得本县城西瓦罐寺,久为贼徒盘踞,贼首也为崔姓。剪径劫掠,为祸乡里,致使商旅不行,百姓惊惧。本县屡欲发兵清剿,皆因军情泄露,无功而返。本县心存疑虑,遂明察暗访,始知其中竟有天大之姦情!
查得县尉崔良,久与瓦罐寺贼人暗通款曲,互为表里。贼人行劫所得之钱粮金银,悉数分润於崔良,以求庇护;而崔良则为其充当羽翼,通风报信,使其屡屡逃脱法网。此二贼俱是人面兽心之徒,一为官,一为匪,实则狼狈为奸,为祸久矣!
本县密令都头张石暗中探访,於瓦罐寺內得赃簿一册、银契两纸、钱粮符记及往来书札数幅,皆系贼徒馈送之物。按笔跡核验,確证本县县尉崔良,与该贼通谋交通,庇护藏奸,受赂瀆职,罔顾王章。
本县掌握实证,正欲升堂拿问,以正国法。岂料崔良消息灵通,自知罪孽深重,法网难逃,竟於昨日深夜,伙同其子崔浩並少数心腹,背弃官守,畏罪潜逃,不知所踪!此等行径,天理不容,国法难恕!
今特示諭:
一、著本县三都头、诸弓手、捕快,会同各坊巷、乡社保甲里正、甲首,即日严缉崔良到案;所辖渡口、驛亭、客店、茶铺、场圩,俱张掛此告示,昼夜盘詰,不得稽延。
二、敢有窝匿、包庇、通风报信者,与同罪论处;其家人门客,如不即日来县首报情由,亦並坐究问。
三、有能擒获正犯者,给赏银五十两;能首告其踪跡、窝匿处所者,给赏银十两,姓名隱讳,不坐追究。
四、宣示崔良父子罪状,革去其一切官职功名,其家產已尽数查封,待核算其赃款后,充入府库,以补民亏。
此示。
政和二年七月廿八日。
晋城县县令王通。”
小吏话音刚落,人群中便炸开了锅!
议论声、惊呼声、倒吸凉气的声音,匯成了一股巨大的声浪,瞬间席捲了整条街道。
“天哪!崔县尉竟然是贼人的同伙?”
“那『黑心槐』的外號真没叫错!”
“怪不得那瓦罐寺的贼人一直剿不乾净,原来根子在衙门里!”
“那『粉面猖』,整日游手好閒,原来是一家子的黑心烂肚肠!”
“潜逃了?真是便宜他们了!”
“那张都头果真是个好人!那日有贼偷我財物,就是他帮著寻回的!”
“可不是嘛!”
此刻又听锣响。
那小吏接著说道,“还有还有!尔等稍安勿躁!”
只听他又继续念道:
“本县县令王通示:
前瓦罐寺剿捕一役,系本县密访调度,会同三都头、诸弓手、保甲里正逐次施行。其间步军都头张石,奉令先登,亲冒矢石,手刃首恶二贼,劳绩可书。
且往日尽职尽责,缉盗惩贼,素有薄名。
今县尉一职暂缺,军政不容旷弛,权令张石暂摄本县县尉,军巡公事照常例办理;凡文移印信,仍由本县节制。其升任一事,已上报泽州州府,需上司覆核定擬,不日便回。
此示。
政和二年七月廿八日
晋城县县令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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