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我家死了人,还要赔钱道歉!
“这要是宣判无罪,再追究邱家的刑事责任,可就有意思了。”
......
庭审现场,审判长郑启民:
“请被告方律师逐一陈述上诉请求理由。”
于洋瞅了一眼林苏婉,后者微微点头,把一份答辩词递给于洋。
实际上于洋早就对当庭要讲的话烂熟於心,只不过是出於前世的习惯,总是爱在答辩时手里拿著点什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於一点,我方诉求撤回金丘区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改判我的当事人严俊先生无罪。理由是在事发当天,也就是2015年6月28日上午我方当事人在本单元电梯中遇到邱达强吸菸时,主观方面是因为了家里有刚满一岁的宝宝后续也要通过电梯上下,出於对宝宝健康的担忧,才出言提醒邱达强不要在电梯里吸菸,不存在主观故意招惹、激怒死者的情形。”
“同时,在客观表述方面,我方当事人严俊先生的“这是公共场合,请別吸菸”也属於一般人通常认为的正常表述,远远不属於『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辱骂条件。”
“反倒是面对邱大强的出言不逊,严俊没有进行反击,仅仅说了一句『你这么大年纪了,你怎么张嘴就骂人呢?!』。”
“以上,足以说明我方当事人严俊的克制。所以,我方认为主客观方面的要件都不成立,我方委託人严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判席上审判长郑启民,审判员李霞、张志辉没有什么表情。
见于洋第一轮发言完毕,郑启民的头转向公诉人检察院一方。
“对於被告人针对刑事方面的申诉理由,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两位检察官目光一碰,眼神中都是对上诉方这年轻人伶牙俐齿的惊异,隨即方正哲辩称:
“报告法官,检方对上诉人所称免於刑事处罚的理由有异议。”
“根据一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相关材料,我方受害人及其家属,曾经多次在公开场合宣称自己患有心臟疾病,並且被告人严俊在笔录中也承认自己对受害人这一特殊情况是了解的。”
“基於我方受害人『特殊体质』,被告人当时所说的话虽然属於一般意义上的劝阻,但足以对我方当事人构成言语刺激,並诱发情绪激动,进而死亡。”
“我方发言完毕。”
见检方反驳理由仅限於此,于洋此时举手示意需要发言。
郑启民审判长示意于洋发言。
“尊敬的法官同志,刚才检方分析的受害人因特殊体质原因就能够认定我方当事人正常言语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刺激的分析,我方坚决不赞同。”
“首先,死者邱大强曾经多次在小区中和邻里发生口角,这一点我方已经在庭前提交了证据材料,其中多数情况均是邱大强类似本案情况,最先出言不逊辱骂对方造成。我们绝对不能把邱大强这种难以与人为善的性格带入到一般社会评价中,这样既违背常理,更助长了谁闹谁有理的不良风气,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最高法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確『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嚇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財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更何况我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一般社会评价中认为的『殴打、辱骂、恐嚇』的情节!怎么又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呢?”
“其次,检方的指控逻辑都是基於邱大强具备心臟病不能被刺激的这一类『特殊体质』,但请注意的是严俊、邱大强的矛盾激化,也是由於邱大强一方对於我方当事人正常言语的辱骂、追逐造成的。一般的言语刺激,没有必然的刑事责任因果联繫,造成邱大强死亡的直接原因恰恰是检方口中他本身的『特殊体质』,而引发这一切的是邱大强本身!这一点,『寻隙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確指出『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被认定为寻隙滋事!”
“综上,我方请求撤销对我方当事人『寻隙滋事罪』的判决。”
“我方发言完毕!”
[今日给个说法]直播间中,主持人卫天晓激动的一拍桌子。
“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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