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法案
希腊王国宗教改革詔令
(1863年3月15日,雅典王宫签发)
为巩固国家主权、维护希腊民族信仰之纯正,並確保教会服务於国家利益,现颁布以下宗教改革法令:
第一条:
国家管理教会,禁止教会私產所有教会財產收归国有,包括修道院土地、教堂资產及宗教捐赠。
设立“希腊宗教事务委员会”,由王室直接管辖,负责管理教会財政、人事及教產分配。
教士薪俸由国家统一发放,禁止任何教士私自募捐或经营產业。
第二条:
希腊民族正教会独立,自设牧首希腊正教会即日起与君士坦丁堡牧首区断绝关係,不再承认其宗教管辖权。
选举希腊本土牧首,由国王提名,经主教会议表决通过。
新牧首须宣誓效忠希腊王国,確保教会服从国家意志。
第三条:
教会配合国家治理,履行监督职责教士须向政府匯报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於:煽动叛乱勾结外国势力传播分裂主义思想地方教会设立“忠诚委员会”,负责监视可疑活动並上报政府。
违抗此令者,革除教职並移交军事法庭审判。
第四条:
设立国家神学院,培养新型教士建立“康斯坦丁神学院”,作为希腊教士唯一培养机构。
课程包括:神学与国家政策基础军事训练情报收集与反间谍技能政治宣传与群眾动员毕业生须通过忠诚审查,方可授予教职。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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