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现实案例支持的,在1990年,日本著名的“足利事件”,就是日本刑侦歷史上警方首次引用dna鑑定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然而结果呢?

这起案件中的dna检测方法是当时较早期的“rflp法”(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態性),

技术尚不成熟,后来被证明存在误判。

2009年,当时被认定的凶手,在新型dna检测(str法)重新鑑定后被证实无罪,隨即被释放。

这就是新技术不够完善,不够准確可靠带来的恶果。

再说回本案,只依靠时间线来断定,只有你能作案,所以你是凶手,可能吗?

答案是没问题。

同样举出实际案例,在1993年的丰川市高龄女性杀害事件中,警方就是以时间顺序+邻居证词+被告行为矛盾三者为基础,成功定罪。

而恰好,这三点,在本文中,都有对应。

日本法律体系是跟英美学的,法庭对之前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很重视,所以在这个情况类似,又有前例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认为是“铁案”。

我从两方面都解释了,现在应该不存在所谓的“爭议”了。

没有实际相似的案例判罚支撑,难道我会乱写妃英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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