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要害。

如果钱是付给日钢,那多半就符合法律规定。

毕竟,日钢按照矿產的公允价值转让出去,收穫了现金。这有利於补充现金流动性的不足的。

但是,如果海外买家的款项是付到银行去,那就不一样了。

这代表日钢没收到任何现金,就把矿场资源转让出去。

实际上,银行如果要想优先受偿,钱当然需要打到银行的帐户。

否则,这个交易安排的核心逻辑,就缺失了。

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回答的问题。

如果你回答钱打到日钢的帐户,那么就是欺骗法庭。

如果你回答钱打到银行的帐户,那就是无偿转移財產。

无论怎样回答的,看起来都是死路。

在场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了这位女律师身上。

看她究竟会如何回答。

玉城微微咽了咽喉咙。这位破產法的大律师,精湛的专业知识绝对不会是白费。玉城开口道:“钱是打给银行。但是,钱之所以转给银行的原因,是信用证交易的缘故。”

【信用证】

【信用证是海外交易常用的一种银行付款方式。打个比方说,你想卖一批货到国外。但是,你並不一定確定买家会遵守合同付款。於是,你就要求买家开出银行信用证。信用证,就相当於银行为这笔货款,进行担保付款】

玉城接著说道,“矿產交割是一个漫长的程序,在法律上可能会遇到变数。比如说环保审查,海外买家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等。因此,买家购买日钢的矿產,当然不可能將钱直接付到日钢的帐户。”

“买家必须要先把钱支付到银行。然后,银行根据日钢是否履行了款產的交割义务,才决定是否將够款项付给日钢。”

“所以,北原律师单纯以款项的支付对象是什么,就武断地判定,日钢是否有无偿转移资產。这是绝对不正確的!!!”

“北原律师的这一番观点,暴露出他对复杂商业交易的无知!对国际贸易的无知!是企图用简单的语言,来以偏概全,对日钢和银行进行抹黑!!”

玉城朝北原发起了猛攻。

这位破產法的律师水平,真的是超一流的水平。

在债务互相抵销的问题上,玉城巧妙地利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制度,来解释为什么买家的款项付给了银行,而不是付给了日钢。

这一理由简直无懈可击。

玉城同样在近乎不可能处,硬生生地撕出了反击的口子。

这展现了这位破產大律师的极高水平。

玉城的表现,再一次告诉眾人——数十年地持续於某一领域深耕形成的专业知识,绝不可能被一朝一夕超越。

现场的人,除了台上专业的大法官能够跟上外,大部分人已经搞不大懂北原和玉城爭论的破產法的技术问题。旁听席的听眾唯一明白的就是,这位叫做玉城的律师,破解北原方才提出的问题!

(本章完)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都市言情小说相关阅读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