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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当然还有后招。

纵然,他並非破產法的律师。

但是,北原却拥有著从意想不到之处,发起奇袭战胜对方的恐怖能力。

“裁判长。”北原一边说,一边拿出了材料,“我的手上是目前破產管理人对日钢进行先期审计的部分报告。当然,目前日钢的资產尚未审计完全。但是,三个主要生產基地的资產都已经审计完毕。”

“从这些审计报告来看,日钢资產出现严重缩水,並发现多起会计违规之处。例如,明明採购的是二手生產线,但是在会计记帐中,却把该生產线记为全新的,並虚增支付货款,这就导致日钢虚估了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残值。同时,还有多个海外买家砍单的已製造钢材,没有记入存货减值等等。”

“这些会计违规之处,使得日钢资產被严重高估。在挤掉水分之后,日钢很有可能已是资不抵债的状態!”

“那么资不抵债意味著什么?”北原话锋一转,继续道。

这位年轻人的话语,牵动著法庭內每个人的神经。

“法律明確规定,破產企业不能够对没有担保的债务,设定新的担保。”北原开口道,“日钢很有可能处於资不抵债的状態。这意味著即使有设立担保的债权,实质上也不足以获得全部偿还。因此,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债务都会变成担保无法覆盖的债务,无论是新债务,还是老债务,都是如此。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应当认可银行权抵押的有效设立!”

北原从另一个角度,发起了进攻。

从日钢很有可能处於资不抵债的角度,来论证撤销的银行抵押的合理性。

“关於这一观点,我们同样也有最高裁判所的判例予以佐证。”北原说道,“最高裁判所在大化35年[675]號民事判决中,认定处於资不抵债的企业,在破產前一年內提供的担保行为,因为危害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的,应当予以撤销!”

北原也同样提交了一份最高裁判所的判例。

形势一时之间再度,发生了变化!

资不抵债?!谷本没想到北原在最后关头,居然还能够寻找到一个新的角度来发起进攻!他也同样看起北原提交的最高裁判所的判例。的確,也如北原所言。

这样一来,双方的法律观点——

都有在先的判例支撑。

但是,现在北原一方仍然是处於下风。儘管,北原拋出了资不抵债的企业,对外担保需要被撤销。但毕竟现在,破產管理人对日钢的完整的审计报告还没有出来,究竟是否资不抵债,还不能確定。

然而——

北原的反驳,却已经为这个案件注入了不確定性。

在场的人都已经发现——

这场官司对於银行方而言並非是十拿九稳就能拿下。没有对付好那位北原律师,恐怕银行的抵押权真的有可能会被撤销!!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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